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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辩护人吴自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狄国鸣,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及其辩护人吴自平、狄国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查某为牟利,伙同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将“亚星”“皇冠”等赌博账号密码告知邱某、李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并与赌客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49,000余元。
2021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查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查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被告人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李某、高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及调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赌博网站投注界面截图、人口信息表,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手机恢复数据光盘,被告人查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查辰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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