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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XX,本科文化,上海钛马车联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喻海、陈诗阳,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喻海、陈诗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盛某以用户名为“yeselanglang”的91网站账户发布27个帖子,并附QQ联络方式,其中25个帖子内含淫秽图片。经鉴定,涉案帖子中的淫秽图片为108张,查看数累计达1,196,651次。
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盛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建议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工作情况》及调取的相关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盛某的供述、《悔过书》及其签字确认的帖子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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