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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9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1(绰号:小宝),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绰号:小涛),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毅,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1、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1、郭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叶嘉杰、李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5月,被告人闫某1、郭某先后至柬埔寨波贝,为花开富贵与鼎盛国际等赌博平台工作,被告人闫某1负责赌博公司财务及转账“下分”工作、被告人郭某负责客服及下分工作,并收取高额的报酬,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闫某1、郭某从赌博网站的专有工资账号贾某、邹某、闫某等账户中共得款人民币五万四千余元。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闫某1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辽宁省A局北塔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某自行到吉林省B局南关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
经鉴定,鼎盛国际APP、渔乐365APP和七彩众乐APP均系赌博APP,且均招揽多人从事赌博活动,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证人刘某1、熊某、刘某2、童某、朱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出入境记录;被告人闫某1、郭某对鼎盛国际等赌博软件及同案关系人童某等的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上海XX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获取工资的相关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闫某1、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1、郭某共同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并适用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闫某1、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1、郭某均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闫某1、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两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亦无异议,并认为两名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1、郭某共同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闫某1、郭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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