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8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何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与宁某于2021年6月起共同承租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之后,王某在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聚集多人赌博。期间,王雇佣陈某(另处)分别于同年7月27、28日晚二次操盘各2小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月28日将被告人王某及多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电脑等赌博工具。经查,涉案赌博账号2021年7月26日至同月29日投注额为人民币822,225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卢某、赵某、邱某、邓某、宁某、彭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辨认笔录,涉案场地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赌博网站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及同案人陈某、夏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提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责刑对其进行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提出涉案场所是其租赁,电脑主机是其所有,但是其本意是在该处开设棋牌室,开设赌场是他人行为,与其没有关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同被告人的辩解,并提出即使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也请法庭综合被告人王某犯罪时间短、赌场规模小、有年迈家属需要照顾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