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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7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在该处开设赌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各名证人及涉案关系人的证言、陈述、辨认笔录均能够证实被告人承租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后,在该处运营百家乐赌场,并在案发当日在操盘手到场前进行了操盘行为,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刘澍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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