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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殿华,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深圳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CEO、上海A有限公司原副总裁,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沙云飞,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丹萍,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裁,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殿华、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因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殿华及其辩护人沙云飞、吴丹萍,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公司经营地为本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层、5层部分区域,经营范围为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商务咨询等。被告人吴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裁,被告人樊殿华为A公司原副总裁。2016年下半年起,在吴某的主持下,A公司在互联网以及移动客户端推出“选股宝”业务,由吴某妻子,时为A公司副总裁的樊殿华带领团队,具体负责“选股宝”业务的运作开展。2017年5月起,“选股宝”推出大V栏目,由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邀请对方入驻“选股宝”平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选股宝”大V版块发布各类关于证券股票市场及个股的分析预测,提供具体股票的买卖操作建议等文章内容,从而进行非法证券咨询业务。用户注册后,通过充值方式购买阅读大V版块内容的权限。2019年6月,深圳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册设立,公司经营地为本区XX路XX号XX号楼203、204,经营范围为技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被告人樊殿华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B公司设立后,“选股宝”业务全部划转至B公司经营,并在樊殿华的主持下,继续以上述方式开展大V栏目业务,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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