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605号 (2)
被告人樊殿华、吴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庭审中,本院在告知2名被告人本案可能存在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需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情形后,2名被告人仍表示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
樊殿华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罪名亦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樊殿华主动对“选股宝”大V栏目进行自查整改、组织合规培训,增配人员进行审核等,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樊殿华主动要求公司做好客户退费工作;A公司和B公司大部分业务合法合规,涉嫌违法的业务营收占公司总营收比例较小,从保护民营企业及职工权益角度出发,建议对樊殿华从宽处理;樊殿华系家中独女,双亲年迈且父亲患病,需樊殿华照顾。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上述情形及樊殿华有坦白情节、能认罪认罚,在认定本案属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对樊殿华宣告缓刑。
吴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某负责的A公司主营业务合规,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涉嫌违法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总营收比例低,若对吴某适用重刑,会对公司主营的业务及公司员工造成重大影响;吴某负单位犯罪的管理者责任;吴某系在向相关人员咨询后方才开展本案涉案的业务,主观恶性较低;公司并不直接发布涉案的荐股等内容,系对大V栏目监管失察;A公司案发后也积极参与向“选股宝”客户退赔;本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综合评定,不能仅凭非法经营额来认定,辩护人认同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系情节严重的意见。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吴某能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此次系初犯及前述情形等,对吴某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公司经营地为本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层及5层部分区域,经营范围为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商务咨询等,被告人吴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裁,被告人樊殿华为A公司原副总裁。2019年6月,B公司注册设立,公司经营地为本区XX路XX号XX号楼203、204,经营范围为技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被告人樊殿华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2家公司均不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依法不得组织证券交易或经营证券业务。
2016年下半年起,在被告人吴某的主持下,A公司在互联网以及移动客户端推出“选股宝”业务,由时为A公司副总裁的被告人樊殿华带领团队,具体负责“选股宝”业务的运作开展。2017年5月起,“选股宝”推出大V栏目,由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邀请对方入驻“选股宝”平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选股宝”大V版块发布各类关于证券股票市场及个股的分析预测,提供具体股票的买卖操作建议等文章内容,从而进行非法证券咨询业务。用户注册后,通过订阅充值方式购买阅读大V版块内容的权限等。
2019年6月B公司设立后,A公司“选股宝”业务被全部划转至B公司经营,并在被告人樊殿华的主持下,继续以前述方式开展大V栏目业务,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本案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XX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而案发。2021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樊殿华、吴某住处将2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樊殿华、吴某如实供述了前述作案事实。
经审计,在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选股宝”大V栏目接受用户充值金额7500余万元。其中,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6月25日,用户在A公司“选股宝”大V栏目充值金额2200余万元;2019年6月26日至2021年4月23日,用户在B公司“选股宝”大V栏目充值金额53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
1.A公司、B公司工商资料、房屋租赁协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XX局《关于对上海A有限公司等主体相关行为出具认定意见的复函》证实,A公司、B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办公地等情况,2家公司均不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2.证人严某1、薛某、秦某、谢某、沈某、陈某1、龚某、陈某2、陈某3、汤某、周某、韩某、严某2、张某等人的书面证言,A公司、B公司出具的证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A公司和B公司的组织架构,被告人吴某、樊殿华在A公司或B公司中的地位、作用,“选股宝”业务在2家公司成立、发展、划转、运营情况以及“选股宝”与大V的合作情况等。
3.证人陆某、陈某4、杨某、朱某等人的书面证言证实,“选股宝”产品涉及对证券市场的分析预测、个股的推荐等内容,用户在“选股宝”注册充值后,方能浏览相关内容,在浏览后进行投资决策的情况。
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选股宝”商业计划书、选股宝第三方内容运营合作合同、金融信息服务协议、“选股宝”后台数据、大V版块发布的文章及网页截图,A公司、B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选股宝”产品的内容、市场定位及各栏目的收费状况,其中部分收费服务涉及证券投资咨询等内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