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442号 (2)
庭审中,被告人陆云青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陆云青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陆云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云青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陆云青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红霞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邓红霞表示自愿认罪。邓红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红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邓红霞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从轻处罚。在本院提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邓红霞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发表意见后,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邓红霞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庭后,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补充提出被告人邓红霞自身无非法占有故意、不负管理职务、不决定集资款去向、违法所得较低等,提请法庭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陈建华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建华表示自愿认罪。陈建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建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建华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高某表示自愿认罪。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高某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朱某表示自愿认罪。朱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某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陆云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上海市XX路XX号XX及2007室租借场地,以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雇佣他人谎称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采用拨打电话邀约被害人领取礼品等方式诱使被害人至上述地址后,又雇佣多名业务员使用假名接待被害人,向其宣传虚构的养老无忧等承诺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待被害人达成购买意向后,假借上海A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协议,并诱导部分被害人将保单进行抵押贷款后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所得投资款通过商户名为上海C有限公司等POS机进入绑定的陆云青个人账户,得款均被其以提现支付业务员提成、个人消费等方式消耗殆尽。被告人邓红霞明知陆云青得款后未用于任何真实对外投资项目,所得集资款均被陆云青以提现转账、个人消费等方式消耗殆尽,仍受被告人陆云青雇佣负责统计管理账目资金,招揽部分业务员,下发投资人名单,传授话术;被告人陈建华受陆云青雇佣担任业务团队长,本人或通过其下属的业务员招揽接待投资人,销售虚构的理财产品;被告人高某、朱某受陆云青雇佣作为业务员负责招揽接待投资人,销售虚构的理财产品。
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于2020年7月1日将被告人陆云青、陈建华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18日将被告人邓红霞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26日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7月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复兴D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陆云青伙同被告人邓红霞通过上述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同金额共计37,543,337元,涉及人数568人,涉及时间跨度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6月18日;其中未兑付合同金额29,311,337元,涉及人数484人,涉及合同签约期间从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建华担任团队业务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管理团队与投资人签订合同金额共计10,571,900元,其中续投金额30,000元,涉及人数205人,涉及时间跨度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6月18日;上述金额均未兑付。被告人高某担任业务员期间,与投资人签订合同金额共计3,908,900元,其中续投金额440,000元,涉及人数72人,涉及时间跨度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6月4日;未兑付金额3,627,900元,涉及人数67人。被告人朱某担任业务员期间,与投资人签订合同金额共计2,369,000元,涉及人数35人,涉及时间跨度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6月13日;上述金额均未兑付。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邓红霞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关系人袁某、任某、郭某、王某、朱某、孙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均系由被告人陆云青雇佣的员工,被告人陆云青以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雇佣被告人邓红霞担任财务,雇佣他人谎称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采用拨打电话邀约被害人领取礼品等方式诱使被害人至上述地址后,又雇佣被告人陈建华、高某、朱某等人使用假名接待被害人,向其宣传虚构的养老无忧等承诺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待被害人达成购买意向后,假借上海A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协议,并诱导部分被害人将保单进行抵押贷款后购买虚构的理财产品的事实。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