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442号 (4)
一、被告人陆云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邓红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2019)沪0106刑初4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建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予以抵扣。)
四、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撤销(2020)沪0110刑初7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予以抵扣。)
六、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刘澍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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