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2)沪02刑更159号
罪犯XXX,女,1986年8月4日生,XX,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了(2017)沪0116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2022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晓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始至2026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逄淑琴
书 记 员 张国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