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2刑更147号
罪犯XXX,男,1982年5月30日生,XX,上海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了(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1)沪高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沪刑更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X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之后,罪犯XXX曾于2019年2月28日被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8年3月19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2022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提请对罪犯XXX予以减刑的有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警官黄杰、赵家华,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白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庭审中,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服法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书面证据,上述证据当庭经检察机关质证。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XXX减刑建议,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