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公司会计,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树林彝族苗族乡林口村碑房组57号。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苗金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晨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为“小小语音”直播间APP内担任500037号房间的主播(昵称“雪儿”“团团”),并接受平台内火烈鸟工会的话术指导,以陪玩打游戏、游戏内拜师、谈恋爱等为由,诱骗多名进入直播房间的顾客对其进行打赏、刷礼物,并从被害人所充值的金额中分成作为自己的非法获利。经审计,至案发,李某骗得被害人兰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0,361.01元,其间,李某返还兰某人民币1,514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0月20日被福建警方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兰某的陈述、消费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 金
审 判 员 杨 婷
吴 晓 婷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