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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支文琦,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男,2001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在读学生,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暂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吴某、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吴某、姚某及辩护人支文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5月起,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名下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套的价格出售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犯罪所得钱款。后又以1,500元/套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吴某、姚某名下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共7套,转手倒卖他人赚取差价。经查明,共计1,800余万元可疑资金进入上述银行账户后陆续转出。
2、2021年9月,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以4,500元的价格向方某出售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用于帮助他人收款及转账。经查明,共计700余万元可疑资金进入上述银行账户后陆续转出,其中经由吴某农业银行账户转移被害人楚某网络诈骗钱款10,000余元。
3、2021年9月,被告人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以4,650元的价格向方某出售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用于帮助他人收款及转账。经查明,共计500余万元可疑资金进入上述银行账户后陆续转出,其中经由姚某中国银行账户转移被害人吉某方网络诈骗钱款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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