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3刑初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戴某,男,1986年9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杰、周心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刘杰、周心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戴某经与他人共谋后,在自境外采购钻石的过程中,自行委托或由外商委托“水客”将所购钻石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入境,用于销售牟利。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被告人戴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钻石共计352颗,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07,433.4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8月31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开展调查,被告人戴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31颗涉案钻石。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与他人共谋后通过“水客”走私钻石入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18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认为戴某因追求更快进口才实施走私行为,且通过合法途径进口钻石的综合税率仅为4%,其走私钻石的主观恶性和实质社会危害性均低于其他走私行为。戴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