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张庙街道环卫所员工,住上海市静安区。曾2014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兴俊、高怡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在沪务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0)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叶某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叶某及辩护人徐兴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6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酒后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雨蝶”KTV内,因闯入女厕所受到被害人李某1指责,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为泄愤,叶某遂采用踢踹的方式对李某1实施殴打,同时殴打前来劝阻的周某。尔后,被告人陆某某前来帮忙,伙同叶某与李某1、周某及孙某、范某、游某(均另行处理)进行互殴,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周某遭外力作用致右上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孙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叶某叶某陆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叶某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周某、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范某、游某、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上海XX有限公司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被告人叶某叶某陆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