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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6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1995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抓获),同年12月10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中旬,李XX(另处)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联系戴X(另处)声称可以通过办理银行卡赚钱,戴X为牟取不法利益,招揽被告人黄某,并帮助其联系李XX,在李XX的帮助下,被告人黄某为上家提供银行卡,并由上家带至偏僻处进行人脸识别转账操作。经查证,2021年10月22日,何X、张XX、谭XX被骗人民币共计42万余元转入被告人黄某的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2021年10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U盾及其手机SIM卡提供给他人。经查证,2021年10月22日,何X、孙XX、蔡XX等18人被骗人民币共计54万余元转入赵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21年10月21日,陶X、张X、王XX、何XX被骗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转入赵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21年10月22日,周XX、王XX被骗人民币共计34万余元转入赵某的中国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赵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黄某、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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