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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上海斌翀机电设备安装公司销售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和上海B有限公司期间,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单位虚开上海C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上海A有限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人民币127,693.5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海B有限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20余万元。上述税款均已申报抵扣。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7月19日主动投案,但在到案之初未作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税款现已补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朱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XX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计报告》及附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已补缴涉案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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