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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九台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翊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黄翊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4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将女友韩某(另案处理)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978)、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881)、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370)、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043)及绑定账号的手机卡、U盾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2021年4月,于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系使用韩某上述4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交易明细;证人于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款交易记录等;证人韩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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