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138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章 刘 岚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