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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XXXXXXXXX工作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22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健,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某自2017年起,通过淘宝网站购买各种型号仿真枪,及其父亲柏某(生前系江苏省XX市公安局民警)去世后遗留的手枪子弹、弹匣等一并藏匿于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家中。2021年10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柏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并当场缴获仿真枪10支、手枪子弹60发、弹匣1个。经鉴定,其中6支仿真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子弹60发是国产“64”式7.62mm制式手枪弹,认定为有效子弹;弹匣1个是国产制式77式手枪弹匣,认定为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散件。被告人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淘宝、支付宝账号(1892166XXXX)交易记录、网购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人民警察证》、《公安内网信息》、被告人柏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6支及军用子弹6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柏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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