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2001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2000年4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男,1999年6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在读学生,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董某、陈某1、徐某、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起至案发,岑某(另案处理)结伙詹某(在逃)、凌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岑某负责联系犯罪团伙,凌某组织招募办卡人员,詹某带领办卡人员至外省市进行银行卡走账。被告人胡某、董某、陈某1、徐某、施某五人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绑定的手机卡、银行密码交予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犯罪所得钱款,造成大量网络诈骗资金通过其银行账户转出。经审计,人民币10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异常资金转入被告人胡某的邮政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7630)后陆续转出;249万余元异常资金转入被告人董某的邮政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8315)后陆续转出245万余元;185万异常资金转入被告人陈某1的邮政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5529)后陆续转出;20万异常资金转入被告人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1271)后全部转出;74万余元异常资金转入被告人施某的邮政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6812)后陆续转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