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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74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责令五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徐亮、施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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