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133号 (2)
二、被告人杨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1、杨某2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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