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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徐佳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6月至8月将本人名下手机卡、绑定本人手机卡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872)、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427)、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5936)、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370)、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091)及网银U盾交给他人用于转账,从中收取好处费2,000元,致使侯某、颜某、刘某1、刘某2、吕某、张某、丁某1、丁某2、杜某、林某2、吴某等11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70,381元转入上述银行账户。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在海南省澄迈县XX路XX号附近将被告人林某1抓获。到案后,林某1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1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侯某、颜某、刘某1、刘某2、吕某、张某、丁某1、丁某2、杜某、林某2、吴某等人的书面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与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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