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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1,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2,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佳乐,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1、许某2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1、许某2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马涛、徐佳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下旬起,被告人许某1、许某2经合谋,商定在网络上购买手机、QQ号等工具后共同从事网络诈骗,所得赃款由二人均分。2021年7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许某1、许某2通过网络对入住本市XX路XX号如家快捷酒店的被害人倪某谎称可以介绍不法性交易,以此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预付服务费等名义,陆续骗得倪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许某1、许某2在海南省儋州市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1、许某2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1、许某2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1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2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倪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转账截图及相关银行明细等;聊天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许某1和许某2的供述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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