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122号 (2)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1、许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两名被告人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许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许某1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许某2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将扣押的钱款用作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及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许某2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许某2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给被害人倪某。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丁守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