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5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理人,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住上海市奉贤区。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恋,上海申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系A公司股东,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孙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单独或结伙被告人孙某,以A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收取货款少发货或不发货,骗取钢材款,或收取对方公司钢材,不支付货款,2015年9月底,陈某、孙某逃匿。具体如下:
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以A公司名义与上海A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收到钢材后未支付钱款,共欠货款人民币240,503.6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与上海B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收取货款未发货,共计68万元货款未发货。
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与南通C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收取货款270,468.96元未发货。
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与南通市XX厂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收取货款313,589.13元后未发货,后经催讨,退还了其中91,637元,剩余货款221,952.13元未退还。
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与安徽E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收取货款350,800元,未发货。
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与杭州F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货合同,收取货款112,138.78元,未发货。
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陆续向上海G有限公司购买钢材,拖欠货款52,100.69元未支付。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