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522号 (3)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陈某、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张益华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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