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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曾用名卢小双,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XX,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德林,上海三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刘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7的小型客车,途经沪嘉高速、中环快速路,行驶至本市静安区XX路XX路西约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卢浩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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