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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42号 (2)
1.诈骗案被害人朱某1于2021年9月22日,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上班时,使用手机银行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33,800。
2.诈骗案被害人王某2在2021年9月22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536、在2021年9月24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7165(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元3,072元。
3.诈骗案被害人黄某2在2021年9月22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8,000。
4.诈骗案被害人罗某在2021年9月22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10,000元。
5.诈骗案被害人方某在2021年9月22日委托其友人李波使用XXXXXXXXXXXXXXX3807的账号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元。
6.诈骗案被害人王某3在2021年9月22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9,000元。
7.诈骗案被害人黄某1在2021年9月22日通过其友人杨春姣XXXXXXXXXXXXXXX6477的银行账号向XXXXXXXXXXXXXXX4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0,409元。
8.诈骗案被害人刘某1在2021年9月22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0347(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5,214元。
9.诈骗案被害人谢某在2021年9月22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0347(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8,853元、在次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XXX7165(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入人民币23,000、30,000、50,000元。
10.诈骗案被害人刘某2在2021年9月22日向卡号为XXXXXXXXXXXX0347(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人:程某)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6,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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