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142号 (5)
二、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卢超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