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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圆通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辰龙,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宦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高辰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烟草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起,多次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向他人收购各类走私卷烟,并存放于住处。嗣后,朱某从圆通快递公司客户名单中筛选出曾发送过卷烟包裹的人员,添加他们的联系方式,加价兜售其购入的各类走私卷烟,通过向客户发送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收取货款。期间,朱某于2021年8月19日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好世界商务”的人销售四条“登喜路”卷烟,并发货至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小区XX号XX室。
公安人员在查处“张某非法经营案”时发现本案,遂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9月13日在朱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555”“小熊猫”“苏烟”等品牌的卷烟共计442条。
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本案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上海市A局估价,公安人员在朱某住处查获的卷烟价值8.7万余元。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广东省B局出具的《协查复函》;证人张某和林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和付款明细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A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以及上海市C局出具的《关于朱某扣押卷烟的数量及估算价值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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