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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25号 (2)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不表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法院予其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和涉案卷烟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章 刘 岚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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