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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男,1992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杨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越霆、被告人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杨某1受前同事苏某(另案处理)的鼓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5382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3055的中信银行借记卡及卡号为XXXXXXXXXXXX8069的招商银行借记卡等出售给他人,并获取好处费人民币8,100元。嗣后,邵艳丽等人被网络诈骗,相关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汇入上述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借记卡内。
2021年7月,杨某1为继续牟取非法利益,又在沪招揽被告人杨某2赴某2明市向苏某等出售银行卡,杨某2又招揽袁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后杨某2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3251的中信银行借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0882的招商银行借记卡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879的交通银行借记卡等出售给他人;袁某将名下在本区开办的卡号为XXXXXXXXXXXX1923的中信银行借记卡及卡号为XXXXXXXXXXXX6506的招商银行借记卡等出售给他人。嗣后,王继均、李某等人被网络诈骗,汇入上述杨某2中信银行借记卡内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汇入上述袁某中信银行借记卡内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杨某1前后从中又获取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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