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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46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纯杰
陈 奕 笑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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