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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徐佐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账户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939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卡号为XXXXXXXXXXXX0486的招商银行账户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在涉案钱款转入上述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陈某将涉案钱款转至其名下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内,然后再转给对方。
经查,戚某、吴某、邱某、汤某、严某、宋某、叶某、丁某被敲诈勒索后,将部分钱款转入被告人陈某的上述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322,388元(以下币种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5月14日,戚某转账1笔31,000元至被告人陈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939的建设银行账户;
2.2021年5月17日,吴某转账1笔25,000元至被告人陈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939的建设银行账户;
3.2021年5月20日,邱某转账5笔共32,400元至被告人陈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939的建设银行账户;
4.2021年6月13日,汤某在本市黄浦区XX街XX号家中转账1笔20,000元至被告人陈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939的建设银行账户;
5.2021年6月13日、14日,严某分别转账3笔至被告人陈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0486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笔至被告人陈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939的建设银行账户,共计76,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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