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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17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因犯强奸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2019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朋朋”),男,1996年6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宇豪,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9年6月因酒后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竹坤,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宇豪,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号XX准备离开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口角,后其等与杨某、陈某互相殴打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右手皮肤创口、右手肌腱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先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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