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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53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XX,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张华峰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曹某因邻里纠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害人王某家门口理论,二人争吵后发生互殴。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侧第3前肋及左侧第10、11后肋骨骨折(共计3处)等,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曹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曹某到案后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认罪态度良好,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曹某因邻里纠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害人王某家门口理论,二人争吵后发生互殴。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侧第3前肋及左侧第10、11后肋骨折(共计3处)等,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曹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致其受伤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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