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224号 (2)
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黄 肇 强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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