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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93年5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何某某、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禹艳辉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钱款,仍受他人指使招揽“卡农”卢某,利用其提供的多张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所得并转移相关钱款。
同日,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借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8550)和交通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5544),并以提供手机、银行账号密码及配合人脸验证等方式配合何某某和喻某某支付结算。经查,杨某1、黄某、杨某2、朱某等人遭电信网络诈骗,共计343,192.76元被骗钱款经上述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走账。
被告人何某某、喻某某、卢某于当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卢某何某某喻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杨某2、黄某、朱某的证言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户籍资料》、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屏、被告人卢某卢某何某某喻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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