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04年9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亚男,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伟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郑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采购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500吨(实际交付482.86吨,单价每吨4,975元,金额共计人民币2,402,228.50元),存放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公司经营地,再对外销售牟利。同年6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与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对A公司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该场地A5、A11储油罐内储存尚未销售的航空煤油分别为38吨、28吨,并对其中A5罐中38吨航空煤油(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取样抽检,经检验该38吨航空煤油闪点(闭口)57℃,属于危险化学品。
被告人郑某于2021年8月3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资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人B公司统计员张佩云、中化东方C有限公司业务员姜堃的证言及提供的相关销售合同、结算凭证、交易转账流水、质量检验单、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D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储罐租赁合同及A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人夏某的证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市场监督管理现场笔录》《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抽样记录》《市场监督管理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七支队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王浩、孙甦杰出具的《执法检查取样的说明》、《执法证》、夏某及A公司出具的库存清单、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成立危险作业罪所要求具有的现实危险是一种具体的作为结果的危险,而非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作为行为的危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某的非法经营行为造成了现实危险,且在具有现实危险的情形下亦应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从一重论处。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郑田军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