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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半文盲),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龙光一村三巷五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收购卷烟后向余某(系本区XX路XX号XX店负责人)分批多次出售中华、玉溪、利群等品牌卷烟。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将中华(硬)卷烟50条等出售给余章东时被民警查获,并从现场查获利群(新版)卷烟10条、玉溪(软)卷烟8.9条、中华(硬)卷烟84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收款码收款记录、汇总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送货单、传单、香烟照片等,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测报告》,上海市XX局《查获物品清单》《估价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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