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168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账本、传单等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吴 晓 婷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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