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7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6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太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高太领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经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系办理泰国商务签证的中介。王某为非法牟利,伙同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虚假的泰国公司商务邀请函、中国XX公司担保材料等,并递交上述虚假材料取得泰王国(以下简称泰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发的商务签证(B签证),先后多次组织董某1等14名中国公民非法出境。2021年4月,上述人员分别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过程中被边检人员查获。经查,上述14人出境目的与签证申请事由均不符。
2021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宝山区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为达到经手的泰国商务签证成功办理的目的,与泰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证处工作人员过某(劳动合同系过某与上海市XX机构服务公司签订)经商议,过某为王某在泰国商务签证申请材料收取、面签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王某以咨询费的名义给过某钱款。经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间,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多次给予过某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中,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应当数罪并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