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787号 (4)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8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栋退赔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党妹
人民陪审员 孙学群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