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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恋,上海申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晨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借成套银行账户。经查,程某等人因网络诈骗等被骗取的金额中,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由宗某提供的其本人浦发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3900)、上海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7967)、上海农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3963)、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2409)等进行非法资金走账。经审计,案发两日宗某出借的上述银行账户资金进出走账分别达175万余元。
2021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广场XX号楼XX室将被告人宗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银行卡进出账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宗某名下银行账户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关于宗某名下银行账户涉案金额的补充审计报告》、涉案银行卡开卡记录及视频、被告人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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