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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曾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于2011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1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0天;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廉敬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以买货车合伙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2500元,后又使用被害人孙某手机,冒用孙某身份以借钱为由骗取孙某的朋友即被害人冯某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冯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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