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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145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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