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169号 (2)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毒品及涉案手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严亦贾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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