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荣某(绰号:K老板),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XX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网名:张某),女,1997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网络主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男,1995年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7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俊龙,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张某、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张某、贺某,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沈昀、陈小花及辩护人汪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荣某、张某经与被告人贺某商定,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套件非法牟利。后经张某介绍,贺某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3767)及密码、身份证照片,通过荣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使用,贺某从中分得人民币3000元。经查,2021年5月,王某、马某、李某、梁某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系使用上述贺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款转账。2021年10月17日,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贺某主动至辽宁省丹东市十经街25-4号等候公安民警抓捕。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荣某、张某先后在辽宁省丹东市被公安民警抓获。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张某、贺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贺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荣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荣某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